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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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被伤 法院认定工伤
张晓东 胡强

  职工在工作时离奇被杀伤,由于案件未破,导致“工伤认定”当事双方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是个人原因的仇杀情杀,还是因工作原因被杀?日前,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缺乏工伤认定的案件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判决。法院表示,虽然因工因私受伤未明,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得到切实保护。
  2004年9月10日晚7时许,金丰易居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员工寇小娥接受公司安排在成都市双桥路210号门店值班时,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杀伤。虽经抢救保住性命,她却成了植物人。该案至今未破。2005年11月3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寇小娥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工伤。随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该决定。
  但金丰公司却不同意劳动部门的决定。他们称:“认定工伤必须具备3个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我们没有异议,但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条显然不明确,该案尚未侦破,因此也无法知道寇小娥为何被杀伤,也许是个人原因受到情杀或仇杀。”今年3月1日,金丰公司向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金丰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和庭审期间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寇小娥不是因工受伤,金丰公司举证不力。本着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的立法精神,金牛区法院维持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